每日短讯:地表水和地下水如何判定环境本底?
发布日期: 2023-04-14 15:42:58 来源: 弗戈工业在线

1.术语和定义

1.1 环境本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般是指自然环境在未受污染的情况下,各种环境要素中化学 元素或化学物质的基线含量。亦指人类在某个区域进行某种社会 动行为之前的自然环境状态。

1.2 环境本底值

对未受人类社会活动行为影响的环境区域按照规定的监测程序针对特定的监测项目所测定的数据。

2.环境本底的判定

2.1 环境本底判定要求

2.1.1 不受人类社会活动或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小区域的河流 (段)、湖泊和地下水。例如,河流(段)主要分布在各主要流域(水 系)上游;湖泊主要分布在高原内陆地区,无出湖河流的内流湖;或其他形式的水体。

2.1.2 地表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自然地理和地质条件 影响较大的水体。

2.1.3 地下水环境本底判定主要针对受到地质条件影响较大的 水体。

2.1.4 水体周边无影响环境本底的人为污染源汇入。

2.2 判定监测项目

地表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4 项常规监测项目为基础, 确定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产生的监测项目。

饮用水源: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109 项和《地下水质量标 准》93 项为基础,确定不受人类活动影响而产生的监测项目。

环境本底判定时应考虑区域内特征污染项目,可参考的监测项 目如下:

(1)地表水:pH、溶解氧、总磷、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 氟化物等。

(2)饮用水源:pH、氟化物、总硬度、Fe、Mn、As、Sb、硫 酸盐、溶解性总固体(TDS)、硼、钼、铊、总α放射性、碘化物等。

2.3 判定标准

2.3.1 地表水水质评价和考核情况

地表水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常规监测项目Ⅲ类水质标准限 值为判定标准。

地表水型饮用水源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常规监测项目Ⅲ类 水质标准限值和补充项目、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为判定标准。

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以《地下水质量标准》常规和非常规监测项 目Ⅲ类水质标准限值为判定标准。

2.4 判定方法

(1)当受环境本底值影响水体经常超过判定标准限值时可开展 环境本底判定。当环境本底值低于判定标准限值时可不进行环境本 底判定。

(2)在环境本底判定时,如果拟确定为环境本底的水体、监测 项目和时段,需要证明超过判定标准限值的监测项目仅受自然地理 条件和地质条件影响而非受人类社会活动影响(或影响较小)。否则 不予判定。

3 环境本底判定程序及应用

3.1 判定程序 由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以文件形式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报送行 政区域内的水环境本底判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 包括水环境本底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专家评审意见等。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同各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 根据地方提供的材料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并报生态环境部备 案同意。、

需建立环境本底动态更新调整机制,并组织环境本底评审。

3.2 环境本底值统计处理

地表水常规监测项目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限值替 换为环境本底值进行统计计算(水质目标低于Ⅲ类时,以水质目标值 替换)。

地表水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按标准限值替换为环境本底值进行 统计计算。

地下水常规监测项目和非常规项目以《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 准限值替换为环境本底值进行统计计算。

3.3 环境本底应用

确定为环境本底的水体、监测断面(点位)及监测项目,按照 确定的水体、断面(点位)、时段和监测项目,在城市地表水和饮用水源达标考核和城市排名等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剔除自然本 底的影响。但在全国地表水水质状况评价和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时直 接参与评价,评价结果需要注明受环境本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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