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运送他人从香港偷渡入境 广东台山四男子获刑
发布日期: 2022-02-19 16:27:02 来源: 新快报

新快报讯 2月19日,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台山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仇某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台山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傅某某因犯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悉,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出入境管控力度加大,部分人渴望与隔岸的亲友团聚或旅游购物,却又怠于配合出入境疫情管控措施。而一些不法分子则看准了这部分人图方便、求快捷 的心理,主动“牵线搭桥”,做起了“偷渡”生意,严重威胁疫情防控管理机制,扰乱社会秩序。

2021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在其他团伙成员的指示下,通过被告人仇某某找到一只渔船以及驾驶船只的被告人傅某某,做起了“偷渡”生意。他们先后于4月15日、5月9日凌晨 等时段,组织陈某、王某等多名偷渡客在未办理任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乘坐渔船从香港偷越边境至内地,并在台山市赤溪镇一带码头登陆。

其中,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负责在招揽偷渡客的团伙和实施运送偷渡的团伙之间作信息传递,同时负责在码头接送偷渡客,并按照每名偷渡客500元以及组织偷渡每趟来回3000元的标准收 取报酬后二人平分;被告人仇某某负责组织联系船只运送偷渡客,按照每名偷渡客7000元的标准收取船队费用及分发,且在每次组织偷渡前组建临时的微信群用于犯罪联系;被告人傅某某负责 驾驶快艇在台山市赤溪镇附近海域与搭乘偷渡客的船只进行对接,将偷渡客运送至码头。

台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仇某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被告人傅某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运送他人偷越边境罪。根据四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台山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广东省台山市作为华侨之乡,公民往返境内外频繁,出入境应遵循合法合规的渠道。当前疫情形势复杂,偷越国(边)境不仅给生命安全带来风险,自身权益难以保障,还会影响国内各地 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每一位公民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规定手续出入境,自觉抵制偷渡出境,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以免得不偿失。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红云 通讯员邓颖琪 蔡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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