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新规,催告超六个月仍未缴将被纳入轻微失信
发布日期: 2022-02-23 20:57:04 来源: 新快报

新快报讯    2 月 22 日,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提到,广州将按定额收费、按量收费两种形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情形,欠缴主体信息将被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 5 元,收费以一个居住单元(房号、户口簿、租赁合同、房产证)为一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非居民缴费单位每月按实际排放量、每桶 6 元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每人每月 1 元。

清洁卫生费的收费标准为:居民按户计收,非居民按面积计收。其中,居民每户每月 10 元;非居民则按照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有无实行有偿代管的路段、面积大小对应收费。

通告中指出,缴费义务人应及时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无正当理由欠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清洁卫生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将欠缴主体信息纳入轻微失信信息管理。

《通告》提到,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此外,房屋无人居住,且存在每月自用水不超过 1 立方米、每月自用电不超过 1 千瓦时情形之一的,也可免予缴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垃圾分拣处理中心及大件垃圾分拣中心等分拣产生的其他生活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的一种,其处理费已包含在每月向居民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因此,分拣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再重复收取费用。

垃圾收费小问答

问:生活垃圾收费的收费单位是哪些部门?

答:《通告》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的收费单位为缴费单位(个人)所在地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具体收费单位和区域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或者指导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收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问:生活垃圾收费的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居民户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洁卫生费。

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可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推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问:收费的主要用途?

答:生活垃圾收费应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目前,广州市生活垃圾收费主要用于补贴各区各街(镇)环卫保洁经费,作为政府对街(镇)环卫经费财政投入的补充。

采写:新快报记者李佳文 通讯员成广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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