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钟晓丹报道 一名2岁多幼童在保姆的陪伴下在家附近散步,途经某机构大门被门口石狮吸引伸手触碰,不料被突然剥落的石狮底座石板砸伤,造成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定机构作为石狮的设置者,应对事故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2020年5月,2岁多的杰仔在保姆陪伴下,在家附近散步。当他们走到某机构大门时,杰仔就被坐落在大门两侧的石狮吸引。好奇的杰仔忍不住伸手去触碰这只威风凛凛的石狮并想往上攀爬,此时,石狮底座石板突然剥落并砸伤了杰仔,造成杰仔左侧胫腓骨骨折并需进行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后,杰仔的监护人认为,该机构作为石狮的管理负责人,应承担石狮损坏致杰仔受伤的责任。杰仔的监护人还称,杰仔受伤后逐渐出现了明显的孤独症(自闭症)症状,并在一周后被医院确诊为孤独症。为此,杰仔的监护人起诉要求该机构赔偿手术治疗费、孤独症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机构认为,其已对石狮尽到了谨慎的管理义务,石狮基座脱落是由于杰仔“人为掰落”。杰仔的监护人在明知石狮不能攀爬玩耍的情况下,放任幼童攀爬而不制止,是造成杰仔受伤的直接且唯一的原因。再者,杰仔患孤独症与本次受伤无关,其监护人主张的部分损失与本案无关,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经过审理,天河法院认为事故发生虽有杰仔攀爬的因素,但主要还是石狮潜在安全隐患,该机构作为石狮的设置者,疏于履行管理义务,应对本次事故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该机构赔付4.1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石狮设置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案法官陈诗媛表示,机构作为石狮子的设置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涉案石狮被涉案机构设置在人行道旁,该区域属于公共场所,无论该机构是否对该公共区域直接控制管理,其作为在公共区域设置石狮并享有所有权的主体,承担关于该石狮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应有之义。根据证据显示,石狮建成至今已18年,经受多年风吹日晒,必然有自然损坏的可能并存在安全隐患,机构应采取能够预防或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或设置一定的安全提示指引。
陈诗媛还提及,幼儿力量有限,石狮本身隐患是事故主要原因。杰仔随行监护人应充分预见幼儿攀爬石狮的危险性,却放任其攀爬不制止,确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但杰仔作为一名不满3岁的儿童,能施加的力量有限,正常情况下不具备掰落石块的力量。机构未能举证证实其曾履行定期维护或检修的义务,以及曾勤勉地履行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义务,这是导致石狮存在安全隐患并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有关因素,法院认定机构疏于管理石狮存在过错,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杰仔监护人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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