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边龙报道 明知是"哥们"涉疫情诈骗所得的赃款,依旧前往柜员机帮忙取现 200 万,为赚取手续费这点蝇头小利,4 人被判刑。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一案情。
2020 年 2 月至 3 月,同案人张某、林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电子额温计紧缺的形势,在没有任何货源的情况下,虚构有电子额温计现货的事实,诱骗他人交付货款购买。期间,653 万元款项被转账至张某账户。
2020 年 3 月 5 日至 6 日,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同案人张某转账给其的 200 万元款项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分别转账给被告人李某 100 万元、胡某 50 万元、丁某 50 万元。李某、胡某、丁某明知收到的款项是犯罪所得,仍然按照黄某的要求各自到银行柜台提取现金,并将提取的现金交给林某。之后,黄某分得赃款 6000 元、李某分得赃款 5000 元、胡某分得赃款 3500 元、丁某分得赃款 1500 元。
2020 年 3 月 18 日,被告人黄某、李某、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上诉人胡某自动投案。
归案后,黄某退赃 6000 元,胡某退赃 3500 元,丁某退赃 1500 元。
被告人黄某、李某、胡某、丁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处被告人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扣押的黄某退赃款 6000 元、胡某退赃款 3500 元、丁某退赃款 1500 元按各被害人损失比例发还被害人。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边龙表示,近年来,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案件呈高发态势。尤其是新冠肺炎爆发以来,涉疫情诈骗案件时有发生。上述案件在实践中往往关联众多上下游犯罪,牵扯面广,受害人多。如何为受害人挽回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同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司法机关审理相应案件的重要目标。本案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际是上游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首先应当责令上游犯罪行为人予以退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变现或转移,不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在被骗财产转移、变现、提现之前,犯罪后果已经发生,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款项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非法占有的实际行为,四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就是通过取现帮助上游犯罪行为人非法获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其赚取的非法所得也只是取现"手续费",其行为侵害的实质其实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妨害了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物的追缴,故判决责令四被告人按照扣押的退赃款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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