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账户是公民实现网络交际的身份标识,但却有人利用其进行买卖获取利益。网站账号买卖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呢?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审理了一起因网络账号买卖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普法释理下撤诉结案。
2021年8月的一天,广东的李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以1200元的价格向吉林的陈某购买小米账号,小米账号内含价值1999元的小米优惠券一张。李某履行付款义务后,却没想到陈某在转移账号过程中网络购物平台的账号被封。李某因没有收到购买的小米账号,陈某又不予以退款,便以欺诈为由诉至南雄市人民法院,请求陈某向李某退还货款并以买价三倍金额予以赔偿。
南雄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开展工作,认真审查证据材料,经审理核实,原告李某向被告陈某购买的小米账号在注册时需勾选“我已阅读并接受小米账号使用协议”方可注册。该协议中注明了“小米账号是一种身份标识,并且该账号的所有权属小米公司,用户仅享有使用权,用户不得恶意注册小米账号,不得赠与、借用、租用、有偿或无偿转让或售卖小米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小米账号”等条款。被告陈某成功注册小米账号便意味着其已与小米公司签署小米账号使用协议并自愿接受该协议的约束。被告陈某并不具有涉案小米账号的所有权,原、被告买卖小米账号的行为违背了上述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利益。故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关于买卖小米账号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原告李某无权以买受人身份主张三倍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对李某、陈某耐心释法说理后,陈某主动退还了货款,李某也撤回起诉,案件审理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办法官提醒,网络账户不仅仅是各大平台对外的技术产品,也因其无法分割的人身属性成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一部分。售卖个人网络账户不仅存在违反平台合约的风险,还有可能会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购买他人网络账户的行为亦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采写:新快报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曹慧芬 钟州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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