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职工超标准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房改房,应当实物返售
发布日期: 2022-04-07 19:15:41 来源: 新快报

新快报讯 广州市住建局日前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公众意见的公告。据悉,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广州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为妥善解决该日之前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通知规定,职工超标准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应当实物返售。

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可补足全部产权房款

通知指出,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 1999 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补足房价款,拥有全部产权。未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如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以按照 1999 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

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第一套达标准下限,应当实物返售

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已达本人 1999 年 12 月 31 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应当实物返售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无息返还原购房款。确实无法实物返售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可作如下处理:按照接受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房改购房价格(含按成本价补交的已购公有住房价款和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下同)交纳房价款及相应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性质由房改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房。

在《通知》实施之日前,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各种方式已转移至他人名下,按照如下方式处理:如仍能实物返售的,应当实物返售;不能实物返售的,应当按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房改购房价格)货币返售该套住房,或者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实物返售本人名下未上市的其他公有住房。在本《通知》实施后仍然将应当实物返售的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处理的,必须按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房改购房价格)货币返售该套住房。

违规购买两套或以上,第一套未达标准下限,可换购或补购

职工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或以上公有住房,若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未达本人 1999 年 12 月 31 日时的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广州市 1999 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后,可以按照 1999 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补办换购或补购手续。超标面积按照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计价。若原产权单位不同意作换购或补购处理,则必须退出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如该公有住房已转移至他人名下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货币返售款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通知还指出,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货币返售公有住房时,涉及的市场评估价由原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违规购买的公有住房需要按接受违规处理时点的市场评估价货币返售的,如该套住房的上市时的交易价格或者存量房计税估价高于该套住房的市场评估价的,货币返售款按照最高价格计算。

原产权单位应向职工退回的原购房款可在单位住房基金专户中列支。职工应向原产权单位缴纳的货币返售款或者按市场评估价补交的房价款缴至原产权单位住房基金专户。

通知有效期 5 年。4 月 15 日前,公众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 193 号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房改指导处,邮编 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zbbzdc@gz.gov.cn。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