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公示
新快报讯 记者陈慕媛报道 5月13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其官网对《广州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开始进行征询意见公示。
《管理办法》共五章五十一条,在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补偿、征收土地安置等方面进行明确。其中提到,对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到先补偿安置、后搬迁。
征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等前期工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按照国家、省关于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规定执行。
根据《管理办法》,征收土地要进行预公告。建设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开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时,区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支付补偿款项上,《管理办法》提出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并按省相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分配到人。
对非农村村民住宅不作复建安置
征收土地补偿方面,对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相关人员应当做到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对农村村民住宅给予补偿安置后,农村村民住宅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安置方式包括复建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除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祠堂、圩集、庙观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建筑物及公共设施可以按照“拆一补一”的原则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外,对征收土地涉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不作复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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