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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容留他人吸毒还洗钱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 通讯员江丽仪 单颖霞报道 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依法对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孙某洪、陈某传、张某喜、四某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三年到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孙某洪去到被告人陈某传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住处,通过微信转账13600元向陈某传购买1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孙某洪将购得的毒品与其另外购买的冰毒辅料混合打包后装在一个蒸汽挂烫机里,通过快递邮寄给购毒人员孙某雷(另案处理)。孙某洪在通过快递邮寄毒品给购毒人员孙某雷后,要求被告人四某提供名下银行卡为其收取毒资23000元。四某待毒资到账后又通过本人微信转账到孙某洪使用的微信账号,并从中获利人民币400元。孙某洪将毒资提现至上述微信所绑定的女友韩某梅名下的银行卡内使用。2021年9月15日,孙某洪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毒品,经检验,缴获毒品净重28.75克。另查明,2021年7月26日至8月4日,孙某洪采取线下交付、快递邮寄的方式先后4次向购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洪、陈某传、张某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中被告人孙某洪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8.57克,被告人陈某传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3.2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孙某洪、四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张某喜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根据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前科情况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洪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喜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四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标签: 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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