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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实施,未足额预存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新快报讯 记者杨喜茵报道 6月24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相关情况。《条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土地征收制度,明确建立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规定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条例》还深化土地审批“放管服”改革,推进国有“三荒地”开发、未利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扁平化审批,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细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强化对耕地的保护,明确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为提高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效率,《条例》创新再利用新模式,规定:“鼓励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剥离耕作层土壤交易。”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如:在征收土地预公告环节,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张贴、网站公开、信息推动或者上户送达等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在土地现状调查及结果确认环节,规定土地调查结果应当由被征地权利人确认,对调查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环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主动组织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同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要修改的,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告,无需修改的应当公布不修改的理由。
《条例》还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有关费用要足额预存至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有关账户或者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同时规定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推进土地开发扁平化审批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余云州介绍,广东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建设,顺利承接国家授权委托用地审批权,实现用地审批“不出省”。深化工业用地配置改革,创新推行“标准地”“带项目”“带方案”及弹性年限、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为工业企业节省用地初始成本超1000亿元。近三年来,共批准用地97.1万亩,有力支撑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开工建设。2008年至2021年底,广东省累计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约102万亩,完成改造63万亩,节约土地25万亩,累计投入改造资金2.2万亿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所有省份中位列第一,深圳、广州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分别位居全国城市前两名。
黄伟忠表示,《条例》将广东近年来工业用地管理改革中积极探索并取得成效的先租后让供应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签订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等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助力实体经济发展。《条例》推进国有“三荒地”开发、未利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扁平化审批,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条例》将占用未利用地的审批权明确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使;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审批权,以及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权,明确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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