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资料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或设备进行,不得占道、野蛮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 (图文无关,资料图)新华社发
《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一审
●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应当对快递上门提供便利,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快递企业因野蛮分拣等造成快件损毁,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快递企业应采取对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等方式保护个人信息
7月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广州市快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大会一审。《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因野蛮分拣等造成快件损毁,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而对在快递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鼓励快递末端服务进小区校园
广州市是“中国快递示范城市”,2021年成为首个快递业务量突破百亿件的国家重要中心城市。今年1-5月,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41.36亿件,同比增长16.1%,约占全省35%、全国10%,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广州市人大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晓波表示,广州市快递业也存在用地难、车辆通行难、基层网点监管难、从业人员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同时广州市已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此时立法时机成熟。
《条例(草案)》旨在通过立法完善快递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保障快递末端服务、保障快递安全、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在服务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合理布局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体系。鼓励邮政企业在确保邮政普遍服务达标的前提下,与其他快递企业共享邮政营业网点、邮政运输网络、智能信包箱等基础设施资源,实现快递业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条例(草案)》鼓励快递企业、快递末端设施运营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交通枢纽以及人口密集区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提供快递末端服务,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等应当予以支持。
对于快递“进门难”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应当为快递企业上门服务提供便利,不得针对快递服务收取额外费用。
野蛮分拣造成快递损毁
最高罚款三万元
《条例(草案)》表示,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快递末端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邮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备案回执、开办者的企业名称、所属快递品牌的专用标识。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有关单位不得以未办理营业执照为由对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实施行政处罚。
快递服务方面,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或者网络订单应用程序中,向用户公布快递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时限;上门揽收快件的,应当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向其出示。快递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相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快递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使用专门的场地或设备进行,应当按照快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不得占道、野蛮分拣,禁止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快件损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并告知快件投放的地址、保管期限以及超时保管收费标准等信息。
泄露用户信息
可对直接责任人处万元罚款
记者留意到,《条例(草案)》特别注重对用户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如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合理确定其从业人员对用户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权限,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协议。快递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同时,快递企业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采取对快递运单中个人敏感信息去标识化、定期对快递运单实物进行集中销毁、停止经营时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保护措施,提高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条例(草案)》规定,对在快递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为用户提供快递服务前未尽告知义务、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未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投快件箱应经同意”规定尊重消费者 但缺乏强制执行力
《条例(草案)》引发关注,律师表示:
《条例(草案)》规定“快递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应当事先征得收件人的同意”,引人关注。目前的情况如何呢?多位市民在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反映,现在很多快递不再送上门,在未告知或未联系本人的前提下就直接把快递放到小区周边的菜鸟驿站、丰巢等快递柜,遇到大件货物时,取件极为不便。律师表示,《条例(草案)》的这一规定有积极意义,但仍缺乏强制执行力。
市民反映 快递直接放快件箱已成常态,超时还要收费
律师说法 对未经同意就投快件箱仍缺乏罚则
“除了少数的快递外,现在都是默认不送上门的。”家住广州市海珠区青柳大街的李女士直言,在未告知消费者的前提下,直接将快递放服务站和快件箱的情况普遍存在,“我住的楼栋虽然有门禁,但这不是不告知就直接把快递放取件箱或驿站的理由。”
家住天河区猎德花园3区的张女士反映:她之前住猎德花园5区的时候,一些快递会送上楼,但自从搬到3区之后,快递几乎不再送上楼了。“在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快递直接放到了附近的丰巢柜,而且还没有短信提醒,只能靠微信的提醒才知道有快递到了。”张女士说,“有一次快递在丰巢超时挺长时间,我付了一次性的超时费7.5元。平常我的快递比较多,我又习惯一次性攒着取件,就索性购买了丰巢的会员,可以直接抵扣超时费用。”
家住天河区棠悦花园的陈小姐同样表示,现在好多快递都默认放小区的丰巢柜,“大件的快递放不进柜子里,才会和我联系送上楼”。
记者联系了中通快递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工作要求,快递员确实应当在投递快件前联系收件人,征得同意后才能放入快递柜。如对方不同意,则需协商如何派送快件。
“快递企业将快递放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时,是否事先征得客户同意,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更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建勋指出,如果快递企业未经收件人同意擅自将快递放入快件箱、服务站,这是违约的行为,首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是放在收费的快件箱,或又让消费者面临一个保管超时付费问题,“涉嫌强制消费”。
他表示,《条例(草案)》拟明确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选择权、消费权的一个尊重。此外,他指出,《条例(草案)》中没有对上述违规行为拟作出明确的处罚,会影响到该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因为这是地方立法,对一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在上位法有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在一定范围和幅度内给予相应的处罚。”廖建勋解释说。
廖建勋建议,希望上位法能够对这类可能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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