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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
新快报讯 记者麦婉诗 毕志毅报道 日前,记者从广州消防部门获悉,经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市场主体等意见和建议,形成《广州市消防规定(草案)》(下称“《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29日。
物业服务人应协调落实充电设施场地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问题,《规定》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建设标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动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建设或者改造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换电设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电池回收、报废政策,引导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池,送交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
《规定》中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应加强对无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换电的管理等职责。物业服务人在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负责管理区域内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协调落实充电设施场地。物业服务人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未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未落实消防车通道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未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管理、维护的;未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商业综合体应设置微型消防站
《规定》增加了大型商业综合体、地下空间、出租屋等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大型商业综合体,按照《规定》,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二十万平方米的,应当至少设置两个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每班灭火处置人员安排不少于六人。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还提出,建筑面积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管理方面,除防灾应急抢险外,不得在地面出入口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摆放物品,妨碍人员安全疏散。地下商场与地铁车站合建、连接的,地下商场管理人和地铁经营单位应当签署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管理区域、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根据《规定》,集中连片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屋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建筑物的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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