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广东拟立法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建设工程应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
发布日期: 2022-07-28 20:31:53 来源: 新快报

新快报讯 广东地处热带和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资源十分丰富。日前,《广东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立法更好地保护气候资源,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为我省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政策体系,支撑碳达峰碳中和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建立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制度

条例(草案)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为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抗风险能力,条例(草案)将我省在实践中已推行的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制度上升为法规制度,明确提出鼓励建立太阳能、风能等气象指数保险制度,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抗风险能力。

气候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规定,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气候资源数据库和共享目录,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与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同时,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重点建设工程应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带来城市污染物扩散慢、热岛效应等问题,要求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大气流通、污染物扩散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为此,条例(草案)提出,工程建设、工业生产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应当与气候承载力相适应,避免或者减少对气候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设置通风廊道,保障空间环境的大气流通,改善城市气候环境。

为提高省重点建设工程的气候适宜性,避免或者减轻对局地气候产生不利影响,条例(草案)规定,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项目、规划,应当组织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在《气象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增加了确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省重点建设工程,按项目类别实行目录管理的内容。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目录,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风能项目

条例(草案)对太阳能、风能、降水等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给予鼓励。对于太阳能、风能,条例(草案)强调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型太阳能利用项目、大型风能利用项目。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鼓励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率。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特点,采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合理开发利用云雾景观、物候景观、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采写:新快报记者 黄闻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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