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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近日,省医保局发布《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触发机制,指导各地市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评估和调价工作。通知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价格动态调整指标包含 3 个"启动指标"和 3 个"约束指标"。各地医保部门开展评估工作后,满足 2 项或以上启动指标,且未触发约束指标的,可启动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触发 1 项或以上约束指标的,本年度原则上不安排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
具体而言,3 项启动指标分别是技术成本占比、医疗服务收入占比、患者医疗费用增幅;3 项约束指标分别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医保基金结余、次均费用增幅。
通知明确,涉及配合相关改革实施的专项调整,以及解决价格矛盾突出、缓解重点专科医疗供给失衡等项目进行的个别调整,应按程序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出现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安排上调医疗服务价格。
通知要求,各地启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前,需对本地区上年度(即评估年度)的相关指标开展评估,可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等实际细化相关评估内容,综合分析各项指标和有关政策、医疗服务价格指数等数据,形成评估报告。
调价评估周期最长不超过 2 年,2022 年应开展一次调价评估,年度内各地需要实施调价评估的,原则上应于当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
通知强调,符合价格调整条件的,履行调价程序,合理测算调价空间,优化选择调价项目,科学制定调价方案,严格履行调价程序制定公布价格。
省医疗服务价格指数中各地市相对价格水平评分排序在省内高于中位数的,或其分类价格指数上涨不符合调价政策的,其调价总量不宜提高,可进行结构性调整,不宜提高调价总量。
采写:新快报讯记者 黎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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