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2月27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广东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意见。办法提出,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
符合这些条件减免公证服务费
据悉,原来的管理办法在2018年发布,并即将到期。本次办法与2018年相比有较大调整,许多措施更加具体。办法规定,因提供公证服务,需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供鉴定、检验检测、勘察勘测、评估估损、翻译等服务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由其委托办理,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由公证机构委托办理。委托鉴定、检验检测、勘察勘测、评估估损、翻译等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由公证机构垫付后再向当事人收取。此外,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提供与该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公证法律咨询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资料图片)
2018年的版本提出,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而本次办法有更多细节。办法提出,公证机构在办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具体包括: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减免相应的公证服务费用。对于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于烈士以及因公牺牲、病故军人(警察、消防员)的遗属,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公证基本服务项目清单中的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或免费办理。
已受理、要求撤回的公证事项,未经审查不收取公证费
关于退费,办法提出,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终止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者其他责任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此外,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未经审查的,不收取公证费;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计价标准的50%收取;已经出具公证书的,全额收取公证费。
办法还提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或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公证服务价格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并出具合法票据。需要由当事人另行支付的费用,公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据悉,广州、深圳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公证服务价格委托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3月7日前,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信函可寄至: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大院5号楼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邮编510031。传真请发至:(020)83134175。电子邮件请发至:fgw_jgc@gd.gov.cn。
采写:新快报记者 王彤
审发:陈楚仪 校对:王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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